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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请假休养却被炒鱿鱼 女职工享有“安胎假”吗?

时间:2014-02-07 09:15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发现怀孕后,听从医嘱在家休养保胎,向公司说明情况申请休假,却收到辞退通知,理由是旷工和业绩差。提起这事儿,陈女士就一肚子的憋屈。那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是否享有安胎假呢?

  中国女网:张韫兮(微博)


  据都市晨报讯 陈女士发现怀孕后,听从医嘱在家休养保胎,向公司说明情况申请休假,却收到辞退通知,理由是旷工和业绩差。提起这事儿,她就一肚子的憋屈。


  原来,前年6月份,陈女士应聘马天奴专柜销售员,上个月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得知怀孕。鉴于她身体虚弱,还有先天性流产征兆,建议她暂停工作,在家静养。陈女士向公司摊牌后,主管让她按照公司流程请假,她陆陆续续请了好几次假。近日,陈女士接到通知,她连续旷工满3天,且近两个月销售业绩排名垫底,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辞退并停缴社保决定,落款后面加盖公章。


  陈女士不相信自己被解雇了,决定讨回公道。对此,商场负责人表态,专柜用人都是自招的,与商场没有直接关系,若双方出现纠纷,侵害劳动者权益,专柜遭到员工投诉,商场会出面协调处理。最终,经商场与专柜沟通,专柜撤销了辞退决定,同意陈女士继续留岗任职,待身体恢复后复岗,同时依法支付薪水,缴纳社保。


  安胎遭辞退,最终挽回工作,有惊无险的一幕,终于尘埃落定,陈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那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是否享有安胎假呢?


  “安胎假”:想说爱你不容易


  台湾已存在 大陆尚空缺


  按照台湾劳工请假规则规定,为鼓励女性生育,提高台湾地区生育率,孕妇若出现身体不适或流产征兆,可持医院证明向雇主请“安胎假”,雇主不得拒绝,更不得任意解雇,否则劳动部门可依法介入调查,不过安胎假与育婴留职不同,不可享受薪资补贴。


  大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安胎假尚属空缺。不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也就是说,尽管孕期女职工没有安胎假,但依据医务部门出具的诊断结果,确实需要休养安胎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公司不得算旷工,更不能予以辞退,以“最低工资标准×80%&pide;21.75天(月计薪天数)”计算病假日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安胎假尚未明确被列入法律条款,怀孕女职工请假安胎,一定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提供医务部门的诊断报告,否则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约,女职工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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