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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变“性”,谁之殇?

时间:2016-01-07 10:27来源: 作者:逆流鱼 点击:
众所周知,土地租用和土地征收实为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除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外,还要给予安置补助费等,而土地租用则只需村民与租用方达

事发郑州二七区马寨镇坟上村学校“明租暗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租赁协议签订之后,表面上每年如约向村民交付租金,暗地里却在大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征地”手续。日前,郑州市一村庄200余亩集体土地被爆出遭遇“明租暗征”怪事,引发村民哗然和各方关注。

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为不少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或创业,或扩大生产都离不开对土地的需求,地宽、廉价、村民单纯易沟通,让农村成了他们的首选,而土地被征、被租,在带动地方经济的同时,也为当地村民增加了新的致富途径,谋得了一份收入。于政府而言,如此一举两得之事,何乐而不为?并会想尽办法给予支持。然而,支持归支持,若是为谋发展,站在了群众的对立面,将群众玩弄于鼓掌之间,如变魔术般,悄然将土地变“性”,变租为征,拨付学校用于建设。若不是村民租赁集体土地用于建厂,引起事端,这变租为征的秘密永远也只能成为秘密。如此卑劣行径,谁之殇?谁之过?

在我国,土地制度实行双规制,即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实行不同的管理政策,对“国有土地”相对放开,买卖、转让、交易相对自由;对“集体土地”则从严管理,禁止买卖,有限制的流转。因为“集体土地”多数为农用地,要绝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有土地”多数为建设用地,相对放开,推动城市化。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支持学校扩大建设,而扩建需要土地,一个城市的建设用地有限,利益的驱使让那双“魔术手”伸向了农村。

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管理严格,除了每年一定的指标外,转变“身份”还须通过法定程序。作为国土部门,相关程序流程一定知晓,如果是故意规避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变“性”,则是知法犯法。如果是对方提供了系列伪造文件,而将集体定为了“国有”,也是“用权不严”“执法不严”的表现,不管出于什么缘由?国土部门的失职失责,难辞其咎。

众所周知,土地租用和土地征收实为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除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外,还要给予安置补助费等,而土地租用则只需村民与租用方达成一定补偿协议,支付一定补偿费用即可,租用方所需费用将远远小于征收土地所需费用,而村民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让对方有了“张冠李戴”的机会。政府办事流程的不公开不透明,监管的不到位更是为这场土地变“性”,变租为征事件,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土地变“性”,变租为征事件,不是乌龙,是故意而为之,此举是群众之殇,政府之殇。如此这“殇”人之举,唯有正确认识“公”与“私”,正确理解“服务于民”的含义,才能做到干群一家亲,唯有加强政务公开,规范办事流程,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才能看清“魔术手” 的背后动作,唯有擦亮“监督之眼”,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惩处力度,才能从严从实发展经济,真正做到为民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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