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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凤凰县:国有资产“一女二嫁”是诚信缺失 还是另有隐情?

时间:2016-04-14 15:16来源:商都网 作者:商都网 点击:
徐某怀带着憧憬和梦想来到了凤凰县,没想到美梦成了“劫难”。国有矿产“一女二嫁”究竟尴尬了谁?尽然把矿给了陕西投资商,为何又要在安徽投资商合同中签字?这中间是利益驱使还是为人不知的内幕?凤凰县经信局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是诚信缺失?还是有不为人

近日,本网接到陕西商人徐某举报,称当地人田某以凤凰县铅锌矿招商的为名欺骗他450万元的投资后,该县矿产主管部门经信局又伙同托管人田某偷偷的背着他将该国有矿转让给了安徽客商。

“当时,经信局的副局长带着我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交了几百万元办理了《矿产证》,并签字确认了他的投资,而到了2013年7月,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田某与安徽客商的合同中签字,确认为投资行为,并使合同生效。”

一个国有矿产,却转让给了两位投资商人,是导致了国有矿产的“一女二嫁”?作为主管部门的凤凰县经信局是否知情?

噩梦开始

据徐某回忆:“2011年8月份,经朋友介绍来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凤凰县的国有铅锌矿。当时该县经信局时任局长姚文凯对我说该矿已经将生产经营权全部托管给了一个叫田茂洪的人,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办理下来,只要交纳了办证费用即可投资生产经营。你若投资几百万元就可以成为控股股东了。于是在局长姚文凯的引荐下,田某于同年8月26日和田茂洪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田茂洪以828万元的总价,将所托管的凤凰县铅锌矿厂60%的经营股权转让给田某,共同经营权限和期限均以原田茂洪与凤凰县铅锌矿、凤凰县经信局2010年3月25日所签订的《托管经营合同书》中表述的为准;同时该《协议书》还约定了转让费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签订该份《协议书》之时,徐某要求铅锌矿和经信局同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但田茂洪对我说“凤凰县经信局局长姚文凯和铅锌矿法定代表人滕树华去省上开会了,副矿长张海燕在,咱们先签了等他们回来补签就行了。”我信以为真,于是在《协议书》签订之日,按照协议约定我将228万元转入了田茂洪指定的个人账户。凤凰县经信局时任局长姚文凯告诉徐某说“田茂洪暂时没有能力进行资金投入,你先把办理《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费用缴纳了”。于是,徐某在凤凰县铅锌矿时任法定代表人滕树华、经信局时任局长姚文凯和副局长龙军的带领下一同前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缴纳了近200多万元的办证费用,同时又交纳了几十万元的安全评估费用。

原本以为待上述证件办理下来后即可生产经营盈利,谁知真正的噩梦才刚刚开始。

“一女二嫁”

《协议书》签订后,徐某才得知张海燕根本不是什么铅锌矿副矿长,只是田茂洪手下的一名普通员工,且通过与田茂洪本人一段时间的相处,徐某发现他根本就没有任何经济实力,矿上大小的投资,他从来都是分文不出,只是拽住他一人不放,总是以各种名义不停地要我投资。并且从铅锌矿法定代表人滕树华那儿得知,出面参与整个托管谈判事宜的人是一个有经济实力的张浩然,而不是田茂洪。铅锌矿领导班子都不想把该矿交给田茂洪托管,但姚文凯一手操作成功。可是虽然我占该矿60%的股份,但任何事情我却说了不算。

2011年底,田茂洪背着我收取了别人矿洞几十万元的好处费,同时还私下收取别人的矿石,从中牟利等。面对如此不诚信和奸诈狡猾的田茂洪,徐某曾多次找到经信局领导反映情况,但他们过于浓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使得他都无终而返,不得已他回到了陕西老家。

2012年春节过后,徐某找到田茂洪问他何时开矿,他说“你再拿出300万元就可以开矿了,这是凤凰县政府和县经信局定下来的事情。”与此同时,徐某收到了田茂洪委托律师(后经查实该“律师”根本没有执业资格证书)以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凤凰县力源矿业有限公司”发给我一封《律师函》,称若不及时投资影响了开工进度,那么我就违反了合同,要承担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徐某又去了凤凰县安检局反映和了解情况,该县安检局的态度非常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没有办下来之前,绝对不允许开工。所以他也就没有将300万元打给田茂洪。基于此,田茂洪的“律师”又拿着凤凰县经信访局签发的所谓的开工律师函来威胁我,说他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要田某承担不开工的违约责任。无奈之下,田某只好再次回到陕西老家等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就在2013年的某日,徐某却得知凤凰县铅锌矿又将他那60%的股份以很高的价格转让给了一个安徽客商詹义富。

四年来,徐某开始走上了维权之路,从该国有铅锌矿的主管机关凤凰县经信局开始,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那是田茂洪私人的事情,与我们局里无关”。无奈之下又先后将事反映给凤凰县纪委、吉首市纪委、吉首市信访局、湖南省纪委、湖南省信访局、凤凰县信访局,并给湘西自治州州委书记州长写信寄材料到北京上访数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国家信访局以转回凤凰县,但是到现在都是不了了之。

四年多以来徐某先后的投资款加上利息,陕西与湖南之间的差旅费共计高达上千万元,他真心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还给他一个公道。

凤凰县铅锌矿作为一国有矿,依据法律规定,他的所有财产均应属于国家所有。凤凰县人民政府和该县经信局作为该矿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方,均有法定的义务加强该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该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确保该矿国有资产不被流失。

徐某怀带着憧憬和梦想来到了凤凰县,没想到美梦成了“劫难”。国有矿产“一女二嫁”究竟尴尬了谁?尽然把矿给了陕西投资商,为何又要在安徽投资商合同中签字?这中间是利益驱使还是为人不知的内幕?凤凰县经信局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是诚信缺失?还是有不为人知的内幕?

来源:浙江在线http://jkzx.zjol.com.cn/zixun/hot/201604145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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