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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遭诈骗涉嫌“非法集资”锒铛入狱 其女为父鸣冤力走“杨三姐”之路

时间:2015-12-11 16:27来源:东北网 作者:东北网 点击:
父亲什么时候回家?这起三年多的官司什么时间结束?自己还要在洗清父亲清白的路上走多远?李红自己心里并没有底,但看着卧病在床的母亲,以及87岁的爷爷,她表示,自己一定要坚持,只有这样,家才能完整,才能让爸妈妈、爷爷有一个安定的晚年生活。戏剧人物杨

图: 自从爸爸出事后,李红一个人既要照顾病重的妈妈,又要一直奔波在北京、天津之间,请律师,访专家,还要准备好去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信访,整个人疲力交瘁,都要崩溃了。

李付国,63岁,天津江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富国水产养殖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2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违反国家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付国四年零六个月的刑期。对于这个判决,作为家里长女的李红,并不认同。她说,爸爸是被冤枉的。

李红说,2011年,父亲李付国因为急于借钱上项目,发展企业,在银行又贷不到款,经人介绍认识了傅少彤、朱伟等人。他们答应给我父亲联系融资公司融资。但私下里,却私刻了我父亲的人名章、公章,并假借他的名义和酒厂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同时拉起了三四十人的队伍,在20多个省市行骗。

发现事情不对后,我父亲和我叔叔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的人说不能界定傅少彤他们的集资诈骗行为是犯罪,所以我父亲就用这些钱去上了项目。由于我父亲是一个农民,文化不高,也没见过什么世面,不懂金融,更不懂什么叫融资!只知道要借钱发展企业,然后还本付息。而傅少彤是个律师,又有多年的融资公司经历。他们利用我父亲急于借钱上项目,发展企业的心里,从他们诈骗来的2800多万元赃款中,借了1400多万给我父亲。

傅少彤、朱伟等人犯的是集资诈骗罪,本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退还他们诈骗所得的非法所得。但是他们栽赃陷害了我父亲李付国,硬是把集资诈骗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在拉我父亲和酒厂为他们顶罪退赃!他们判的刑,比我父亲还轻。

2015年10月28日判决后,我找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是审理我父亲案件的法官)钟彬,想递交一份我的证人证言异议书,但他却以此案可能不再开庭、事实清楚为由拒绝签收。依据司法程序,在二审,我们是有权利提交新证据的,法官为什么就不接受我们的材料呢?

图:昔日的繁华厂区及忙碌的车间已是人去楼空。

期间,李红提供了李付国一案二审辩护律师,北京市中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玉祥的辩护词。李玉祥律师认为,根据阅卷、会见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反映及提供的新证据等情况,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条件,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主诉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告人李付国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上诉人李付国在上诉状上开宗明义:“我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为与事实不符,事(是)非不清,判案不公!所以,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明查。”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而且作为了主要的上诉理由,。

2、被告人李付国的女儿、一审证人对一审的证据提出异议。一审的证人李红对于一审判决错误地使用自己的证言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的证言可以证明自己的父亲李付国无罪,但却被一审法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拿来,证明自己的父亲有罪。

李玉祥律师的代理词同时认为:本案的一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条件。”理由有以下七个方面:

1、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付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可是李付国本人自始至终不认罪,不承认自己有自首情节,坚称自己是报案!可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付国有自首情节、认罪情节,并从轻处罚是错误的。这样认定犯罪,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2、本案涉案金额2896万元,现只查明了约1400多万元的走向和去处,还有约1400多万元没有查明去向,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对本案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3、根据本案的证据显示,本案的证人王x、陈x荣、颜x熙、战x平、孙x祥都是本案的同案犯,他们的所谓证言,应当是嫌疑人的供述,一审判决将同案犯的供述当作证人证言使用,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本案的三名被告明显不公平。

4、非法吸收2896万元公众存款的主体是天津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到底是谁在实际控制的它的吸资运行?营业执照是谁出资购买的?为什么有人要私刻李付国的人名章和天津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私刻公章冒用他人企业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来负?这些关乎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一审法院都没有审查清楚。

5、根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全部证据及一审4次开庭审理的实际情况,本案是典型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判处罚。

6、李付国有制止集资诈骗犯罪的立功表现,一审法院没有依据合法证据,认真地查清和认定。本案的证据证实,非法吸收(实际是集资诈骗)的主体天津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诈骗签约为414份,涉及金额约为5137万元,是因为李付国的报案和挂失银行卡的具体制止行为,才使得嫌疑人少诈骗了2241万元。且二审期间家属又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案发时李付国确实曾到公安机关,举报了付少彤、朱伟等人的集资诈骗案行为。

7、本案三名被告李付国、朱伟、傅少彤都在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供述,共274页。这些都是本案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但是奇怪的是这么大量、重要的直接证据,都没有出 现在一审法庭上,接受质证!一审判决书对这卷证据也未曾提起。对全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不审查、不质证的审判活动,是根本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所以,综合以上情况,本案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父亲什么时候回家?这起三年多的官司什么时间结束?自己还要在洗清父亲清白的路上走多远?李红自己心里并没有底,但看着卧病在床的母亲,以及87岁的爷爷,她表示,自己一定要坚持,只有这样,家才能完整,才能让爸妈妈、爷爷有一个安定的晚年生活。戏剧人物杨三姐,为了给自己的姐姐伸冤能做到的,今天,她这个现代人、大学毕业生,为了给自己的父亲伸冤,也一定能够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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