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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半短假”你赞成吗?

时间:2015-12-25 09:50来源: 作者:文山石 点击:
在缺乏法律强制约束的情况下,鼓励安排夏季“周末两天半短假”,当能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休假福利,但与此同时,其他“没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的员工,则可能从中得不到任何实惠。如此一来,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与其他单位员工之间,休假福利的差距可能越来越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8月份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自11月份以来,河北、江西、重庆等地相继出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2.5天休假模式。

“两天半短假”的倡议从字面上解读是不具备强制性和全覆盖性的。其三个关键词表述非常清楚:“鼓励”而非统一、“夏季”而非全年、“有条件”的单位而不是全部。因此,各个地区和企业单位很难做到步调一致。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很可能成为最早一批受益者。但这不见得就是坏事。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休息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也有引领风气、为改革探路的责任。

中国的很多改革都是从公职人员开始的。比如推行丧葬改革、计划生育、带薪年假等等。这是因为很多公共政策的推行并不轻松,有的还涉及深层次的利益调整。拿“两天半短假”来说,这项措施工薪阶层肯定欢迎,但企业却不那么容易接受:多放半天假,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利润的压缩。

但是,从整个经济运行规律来看,生产和消费必须趋于平衡。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产能过剩、消费力不足,多放半天假,让人们有更多出游的时间,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对个人、对企业都是有利的。政府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运营,但可以引导市场主体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每个劳动者都有休息权。以往,人们对休息权的理解非常狭隘,以为休息就是为了让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以便更好地投入工作。实际上,休息权不仅是实现劳动权的手段,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意义,即发展和完善劳动者自身——劳动者正是通过充分享有休息的权利而使个人的发展权得到满足的。

在缺乏法律强制约束的情况下,鼓励安排夏季“周末两天半短假”,当能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休假福利,但与此同时,其他“没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的员工,则可能从中得不到任何实惠。如此一来,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与其他单位员工之间,休假福利的差距可能越来越大,后者的不公平感可能越来越强,原本是一项充满善意的政策安排,如果却进一步加大了社会成员的福利差距,无疑是需要引起警惕的。

要想顺利推行“周末两天半短假”,则推行的单位在“鼓励”推行“小短假”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劳动执法和监管力度,从根本上确保劳动者的假期得到真正落实,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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