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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的生育权难在何处?

时间:2016-06-08 11:47来源: 作者:四叶草 点击: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在现实中,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即使违反这些规定,也不会受到惩处或遭受损失

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因为女性婚育问题,就业歧视现象一直都存在。因而,对于不少职场女性来说,生不生孩子一直是个两难的选择题:生,担心影响职业前景,甚至丢掉工作;不生,眼看岁数越来越大,又担心自己失去享受 “儿女承欢膝下尽享天伦之乐”的机会。

在社会生活中女性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一般来讲,在女性就业生涯中,存在着一个就业生涯低谷期(生育期)。由于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劳动者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会比较雇佣男性和女性的收益,倾向于选择雇用男性就业。从经济学角度看,为了让使用资源的成本降到最低,企业必定会对男女预期成本进行比较。因此,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倾向于“择男舍女”以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理性“雇主的决策。虽然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在现实中,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即使违反这些规定,也不会受到惩处或遭受损失,所以用人企业在招聘和录用人才时,不想承担因为女性生育问题或体力差别给本单位所带来额外成本,自然就拒绝使用女性人才。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使得职场女性在面对生育问题时不知所措,在家庭和事业上难以做到平衡抉择。

由此观之,保障女性生育权,光靠法律手段,对此类企业采取“冒头就打”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兼顾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度设计,对因女性员工生育而付出额外成本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力求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以切实保护女性的生育权。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让更多的女性燃起心中压抑已久的希望,国家亟需通过政策和制度的完善解决妇女生育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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