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7日,即便拿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胜诉之后的三星村村主任刘吉华仍然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经“官复原职”。 在湖南发生的政府罢免村主任事件中,乡政府公然违反法律,干预村民自治权,将法律规定的“指导关系”变成实际工作中的“领导关系”,直击目前镇乡法律监管的漏洞。 官员没有认清“乡”、“村”两级的关系,不懂真正村民自治的含义是导致镇乡体制结构出现问题原因之一。由“乡”、“村”两级责任界限不清而导致的“自治权”和“行政权”的错位,使村民自治工作难以开展。有的乡干部为达到目标任务而强制性的指挥村级干部采取措施,忽视了村里实际情况,做出错误的指示,即会害人民,又违反国家规定的村民自治制度。 那么什么又是村民自治呢?它是指“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很明显,在该事件中,村民及委员会的自治权并没有得到充分地行使,乡级干部不经合法程序,随意罢免村主任的行为就是没有真正理解村民自治的外在表现,是否具有权力任性的嫌疑,人民心中自有判断。 湖南发生两位村主任被罢免的情况,足以看出案件中法律监督的薄弱。“村民自治”是建成社会主义民主大楼的屋基,它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律将其武装的更加难以撼动,以使村民自治权可以得到切实地保障。在被免村主任通过诉讼方式赢回“乌纱”的案件中,法律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板正了有些官员的权力随性。此次案件也给了各领导以警示:在法律方面,还需要相关领导干部加强立法,使“村民自治”真正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健全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配套实施办法,直面“自治”难题。 为了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官员干部需加强“乡”“村”干部对彼此指导关系的认识理解,同时也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防止乡级干部失职、越权、操纵等情况的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