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正式实施已有两个多月,全国旅游市场秩序总体良好,违法违规现象得到遏制,旅游法的法律效力已初步显现,大部分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都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要求合法经营、规范服务,旅行社转型升级的步伐在加快。但在旅游市场中仍然存在低于成本经营、擅自变更行程、指定购物等违法违规现象,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部分问题也开始逐渐聚焦。(中国旅游报)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但在具体操作中,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对“不合理低价”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与解读。
由于旅游交通工具的限制,因此,各旅行社的票价报表都不相同。旅行社方面在满足游客旅游愿望的时候,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社跟地接社两种社团不仅成为了游客的盲点,也成为了业界人士的疑惑。
此外,旅游旺季时,旅行社为加大宣传,制造多种的促销手段,给其他部门带来不少问题和隐患。旅行社打着“旅游”的特权,违背社会现状,制造出新一轮的问题。更严重的是,旅行社方面的营销手段往往被看成各种违法操作。像强制购物、住宿等问题,在方便游客的同时,有吃回扣的嫌疑。
囿于这样的考量,旅行社煞费苦心。有的将购物项目写进合同,有的将其作为附属文件让游客签署。旅行社方所做的一切,还是得不到游客认可。面对人生地疏的地界,游客往往不能满意旅行社的安排。
景点价格的商定一时间成为了最大的难点。又不能存在“不合理低价”问题;还不能被工商局批成垄断价格。旅行社在倡导游客理性消费的同时,面对的各方面的矛盾。
至于违规操作的旅行社,在监督体制上存在不完善现象。各地区、部门的监管并不能长久且有效的对旅行社监督。面对违法的旅行社,在调查取证上存在重大难点。此外,由于目前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外地旅行社或导游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有效查处。
很显然,新上台的旅游法并不是很完美。另外,此法在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难度。旅行社方面跟游客方面都是鉴别旅行法是否有效的参照物。
执行之下的旅游法弊端渐显,反映出来的问题都急需解决。旅游法后期需要更好的完善,具体实施起来更需要严格的遵循。笔者相信,国内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必须有“法”可依。而此“法”正是旅游法的标杆,或者说是旅游法监管制度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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